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删去《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同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