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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颁发部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湖北省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2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2003年2月底以前召开前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因乡、镇撤并已在2002年提前换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此次不再换届,为保持全省乡、镇换届同步,其任期可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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