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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房委[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进程,现就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公房出售价格 1、2002年度,市内六区和东丽、北辰区范围内的砖混二等和钢混二等单元式多层楼房,30年(含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一级地段)。其他结构等级住房仍按2001年出售价格执行。 房龄超过30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按每建筑平方米1100元执行。其他结构等级住房仍按2000年出售价格执行。 2、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每建筑平方米不得低于210元(一级地段),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3、塘沽、汉沽、大港、津南、西青、武清、宝坻区和各县的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由区、县住房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 园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按住房坐落地区的售房价格执行。 二、扩大公房出售范围 从今年6月1日起,凡列入市建委当年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的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出售价格按届时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 三、折扣政策 1、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居民购房,房龄计算到5月31日。 2、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折扣工龄按双职工1992年1月1日之前合计工龄计算。工龄折扣年限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3、一次付清房款折扣。折扣率10%。 四、调剂系数和计价公式 2002年出售公有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住房调剂系数、计价公式,按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通知》(津房改[2000]4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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