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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卡挂失补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卡挂失补卡定价标准的申请报告》(津社保(2002)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丢失、损坏医疗保险卡收取临时补卡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卡15元。医疗保险IC卡实施后,上述收费标准即行取消。 临时补卡工本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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