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日深人发[1993]3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提及的基本工资,按深人薪[1998]5号文规定执行。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文件中提及的基本工资,根据我市的实际应包括: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临时职务津贴、物价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
二、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死亡后的待遇:
(一)丧葬费标准按深人发[1995]63号文规定发给。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丧葬费标准按深人发[1993]15号文规定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按深人发[1998]5号规定执行。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按深人发[1993]1号文规定执行。)
三、办理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待遇,需持“火化证明”、户口注销复印件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处核准。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办理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待遇,需持“火化证明”、户口注销复印件到市人事局工资处审批。)
四、办理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伤残待遇,需到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附设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公伤鉴定,并领取《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然后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处核准。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办理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伤残待遇,需到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附设在社会劳动保险局)进行公伤鉴定,并领取《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然后到市人事局工资处审批。)
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