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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管局关于淄川区泉龙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管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淄川区物价局、淄川区房管局:
你局川价字[2001]72号《关于核定泉龙小区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价字[1999]241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对你区建设的泉龙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淄川区房屋开发公司承建的泉龙小区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29215平方米(楼栋号为9、10、11、12、13、14、15、16、17、18),其房屋基准销售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960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批准的基准价格按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自主确定房屋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但其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按照《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上述规定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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