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30日深人[1991]23号)
各区注1(注1:此处删去“宝安县”。)、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计划调入我市原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核,是保证调入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职管)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层层抓好审核关。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和粤职改字[199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是指从外地拟调进深圳市(含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拟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驻深、内联单位),已在原单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审核对象。
第四条审核范围包括:(1)1983年9月前已评定了高、中级技术职称的;(2)1985年经国家批准在高等院校已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的;(3)1986年至1990年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以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1991年起全国实行职称工作正常化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材料、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1983年9月至1986年3月,全国暂停职称评定期间,自行评定职称的(1985年经国家批准的职管试点单位评定的任职资格除外);
(三)1986年以来,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1987年3月后调进我市的人员未经省、市职管办批准而擅自回原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原有技术职称等属于弄虚作假的;
(六)任现职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无突出贡献,而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学历段太晚,又无突出贡献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八)未按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管办的部署,而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九)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能予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条(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审核任职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技术职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任职资格(职称)通知书一份。)
第七条接收单位在上报送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时,需填报《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的人事(职管)部门或区人事(职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流动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职管办审核合格者,由市职管办出具“审核()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接收单位持此“证明”方可办理有关调干手续。
第九条凡调入我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持调入人员“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审核()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到市职管办办理确认任职资格和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助师”级和“员”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仍按(深职改字[1990]02号文的通知,调入我市以后再办理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