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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市政府第96次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2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三无”对象、单身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对象所享受的标准,仍按市政府[200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3月1日起,城镇居民中持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其本人的低保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四、调整后的低保资金渠道以及市、区财政负担比例,仍按市政府[200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市参照执行。 注: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总工会2002年4月17日苏政民[2002]56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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