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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券商在深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深人发[1997]69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人事局、职管办、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教育培训处反映。注2(注2:此段原文为: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反映。)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深府[1997]287号)和《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注3(注3:此段原文为:根据粤人培[1997]31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一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起,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的考核登记情况,需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考核登记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对象。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一、考核登记的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登记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次继续教育的形式、课程名称、时间以及成绩等均为考核登记内容。 (一)形式。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国内培训、出国培训、出国进修、出国考察、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研修班、自学等。晋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内容课题的培训。 (二)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指各种办班的名称,包括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市人事局组织的公修课、讲座、报告以及计算机知识、外语等。 (三)时间。 时间计算标准:以天为单位,6个学时为1天,45分钟为1学时。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计算:参加各种形式学习的天数总和。其中自学的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内容、有进度的脱产自修学习,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自学时间最多按5天计算。 (四)成绩。 登记的成绩指由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的培训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及人事考试机构实施的公修课考试成绩。注5(注5:此项原文为:登记的成绩指由市职管办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或市考试指导中心实施的公修课和计算机知识考试的成绩。) 三、考核登记部门 在市内学习的,由实施办班的单位负责登记;在市外(包括境内外)学习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有关学习证明进行登记;考试成绩由实施考试的单位登记。每次登记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四、验证及登记 每年都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情况进行验证,以检查其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验证分为常规验证及晋升复验两种。 (一)验证部门。 1.常规验证。每年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验证。 2.晋升复验。拟报考或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统一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属单位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复验;市属单位和中级晋升副高以及副高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复验。注6(注6:此项原文为:(2)晋升复验。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送有关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复验。 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所属区、市人事局职管办负责复验;中级晋升副高以及副高普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事局职管办负责复验。) (二)验证时间。 常规验证每年一次,考核验证年度计算时间为上年度的7月到当年的6月底,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常规验证。晋升职称的复验时间,在每年7月份进行。 (三)验证项目及合格标准。 1.每个考核年度内各种形式学习的总天数应当达到15天。 2.当年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公修课成绩应当合格。 3.计算机知识的考核成绩应当合格。 (四)复验需提交的材料。 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电脑软盘);注7(注7:此项原文为: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2.继续教育证书; 3.参加各种学习班的证明; 4.自学者需提交论文(原件)。 复验后,上述材料退回原报送单位。 (五)验证登记。 1.常规验证登记。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将验证结果填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并签字盖章。 2.复验登记。复验合格的,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盖“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确认(印章式样见附件2)并颁发“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附件3),作为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五、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 (一)我市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1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注8(注8:此项原文为:1、我市具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三)用人单位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证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对后发放证书。 (四)证书保管办法由单位自定,需考核登记及验证时交单位统一办理。 (五)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损坏或遗失可申请补发。补发后,凭有关学习证明到验证单位重新登记。 续发或补发的证书的编号要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六)(此项废止)注9(注9:此项原文为:(六)《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1月开始发放,具体发放事宜另行通知。) 六、管理要求注10(注10:此条为新增加的条目。) (一)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考核登记及验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以验证名义乱收费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单位领导要重视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考核登记工作。市、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执行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 附: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略) 2.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式样(略) 3.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略) 4.继续教育证书发证名册(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深人发[1997]71号) 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注1(注1:此处原文为: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廉洁、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任职、定级、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类型 第六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5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一期,主要培训上年度录用而末参加过培训的公务员;下半年举办二期,分别培训当年从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从社会上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和时间。 办理初任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本单位应训的公务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八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否则,视为材料不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二期,下半年举办一期,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各任免机关安排。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办理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名参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条知识更新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知识更新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人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一天。) 第十一条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更新知识的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离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离岗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一般安排在四月份进行,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离岗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学员全部住校,实行,全脱产培训。 离岗培训要作程序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办理。 修改说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对离岗培训有详细规定,这里笼统提按该规定办理即可。)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设置,并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初任培训侧重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初任培训侧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更新知识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提高、拓宽。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七条知识更新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深圳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和离岗培训。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编写适合各类型培训的教材,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并指导其它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机构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局、办的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各区行政学校或干部(人才)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各区行政学校或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科级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四条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认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统一组织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离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要不断开展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故增加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和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把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并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计的时限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二十九条(此条废止)注13(注13: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举办公务员培训班,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完毕,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实施教学的培训机构将其培训情况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印,参加其它培训的,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验印,作为其任职、定级、考核、晋升的凭证。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由相应的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培训机构联合发给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鉴定记入学籍表,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参加离岗培训的公务员,其培训期间的待遇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章培训经费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注15(注15: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三条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注16(注16: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统计表(略) 2.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呈报表(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 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深人发[1994]10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顺利实施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深府[1994]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职位分类工作须严格限定在列入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且已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和“三定”工作的单位中进行。实施职位分类的职位包括: (一)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中行政领导正职及其以下职位; (二)各层次行政非领导职位;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职位。 对确实不宜公开和明确其职责任务、保密性或机动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暂不实施职位分类。 二、工作程序 我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应按准备、职位设置、编制职位说明书、审核、验收等5个环节进行。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的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的审核等工作。该小组可同时作为公务员过渡工作小组。 2.组织培训本部门的工作骨干和进行全体人员的动员、学习工作。 3.做好“三定”后职位资料、人员素质等情况的整理和准备工作。 (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必须在“三定”方案批准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从部门至内设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主要分三步进行: 1.职能分解。即将“三定”方案中确定的本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逐条分解,根据工作量和相互关联程度,分配到每一个职位。 2.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工作特点和所处层次。 3.确定每个职位的职务。领导职务按市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非领导职务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务设置实施细则》(深府[1994]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职位说明书 每个职位须编制一份职位说明书。编制方法可由职位上的任职人员填写,也可由每个职位的直接领导或职位分类工作小组统一填写。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职位名称:是指每一个职位的称谓。例如:市人事局录用培训处录用工作主任科员。 2.职位代码:是指每一个职位的代码。由单位名称、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含归口、代管单位)、职位顺序号、职位的职务层次及在该职务层次的顺序等部分组成,其中的单位代码采用市人事编制部门统一下达的代码。其余部分由各单位按要求自行编排。职位代码的形式为: ***——N或X*——(**)——***A或其它 (1)(2) (3)(4)(5) (1)——单位代码 (2)——内设机构与下属单位区分码。内设机构为N,下属单位为X (3)——下属单位之内设机构代码(无下属单位,此档空) (4)——该职位在该单位的自然序号 (5)——职务层次代码。A为局长、B为副局、C为巡视员、D为助理巡视员、E为处长、F为副处长、G为调研员、H为助理调研员、I为科长、J为副科长、K为主任科员、L为副主任科员、M为科员、0为办事员、Q为其它 例1:325一N02—068L(K)018 其中: 325是市人事局的代码 N是指内设机构 02是人事局内设机构中的录用培训处代码 068是该职位在人事局的自然序号 L(K)是指该职位的职务层次为副主任科员,但可浮动为主任科员。含义是此职位可由上述两种职务的人员担任 例2:326—X01—(03)—028J06 其中: 326是市劳动局的代码 X是指下属单位 01是劳动局下属单位劳动监察大队的代码 (03)是劳动监察大队内设机构中的监察审理科的代码 028是该职位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自然序号 J是指该职位的职务层次为副科长 3.工作任务及职责:指本职位按照职能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职责权限。 4.工作要求及标准:每项工作任务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任职资格条件: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经历、经验和身体条件等。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能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四)审核 1.各部门将职位设置方案及领导审定的职位说明书报市人事局审核;区属部门报区人事局,由区人事局在市人事局统一指导下进行审核,报市人事局备案。 2.各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职位进行调整,同时做好职位分类结果的资料整理和汇编工作,作为人员过渡的依据。 (五)验收 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部门(区)职位分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市政府各部门于4月底完成。5个区于7月底以前完成。 三、设置职位的工作要求 (一)必须遵循以“事”为中心的原则,依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来考虑职位的设置,不能以现有人员的职务作为确定该职位职务的标准,更不能搞“对号入座”。 (二)职位设置要形成合理的职务层次结构,严格按规定的职数限额比例设置。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位的设置应严格把关,按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层次职位。 (三)职位设置的层次幅度。原则上一个职位只能确定为一个职务层次,但考虑到某些职位上任职人员职务变动而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基本不变的实际情况,以及现有人员职务与职位设置出现的矛盾,在某些职位的设置层次上可以有一定的幅度。具体规定为: 1.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位在确定职务时,原则上可浮动一个职务层次,但主任科员以下职位不能浮动到处级非领导职位。要以浮动前的职务层次为基准填写该职位的职位说明书。 2.副科以上行政领导职位,在确定职务层次时不准有浮动幅度,只能一位一职。 3.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间不能相互交叉浮动。 四、(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四、局长助理的设置 局长助理作为行政领导职位,应设在局里。每个工作部门可设置一个,无任职人员的可暂时空缺。其职务层次与正处长相同,但不占本部门的处长职数。所占编制,在不突破本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自行调剂,报市编办备案。) 五、部分行政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一)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位设在局里,现在尚无任职人员的,可先不设。将来有任职人选时,可按职位变更情况报市人事局审定,重新设置;所占编制,在不突破本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自行调剂,报市编办备案。 (二)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位设在处里。各部门在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各处(室)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任职人员现任职务与职位层次不符的问题 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可能会出现部分高职务人员在较低层次职位上任职(即高职低任)的现象。原则上要调整这部分人员的任职,做到人符其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难以调整或不宜调整的,可暂时维持现状,以后逐步调整。这部分职位出现空缺时,应严格按照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选用任职人员。 七、行政机关的打字员职位如何确定问题 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为使机关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打字应作为公务员的基本技能。因此,各部门专职打字员不进行职位设置,不列入公务员过渡范围。但同时兼具打字、文秘、机要、保管等职能的职位,可设置为文印办事员,所占编制按“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七、行政机关的打字员职位如何确定问题 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打字员的基本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打字员的工作是使机关工作规范和高效的基本保证。因此,各部门的打字员也要进行职位设置,列入公务员过渡范围。所占编制按“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八、专职党务工作职位的设置 专职党务工作职位的设置严格按“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设在什么层次就占该层次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数。 专职党务工作职位的名称可根据党务工作的特点确定,其职务层次在职位代码中予以体现。 九、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公务员职位系列中不设专业技术职位,因此我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职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转为行政领导职位或行政非领导职位。任职人员要根据工作表现和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单位内部设立的无单列编制的临时性机构,不进行职位设置工作。 附件:深圳市行政机关单位代码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深人发[1994]21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不适用于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 二、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侨政会字[1983]第007号)精神,凡属归侨、侨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离职手续;其余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辞职手续。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正副局级的管理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正副处级的管理人员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各区的人民政府和市人事部门审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其余人员由各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对擅自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除名手续。 五、《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辞去现职一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的人员,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并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其辞去公职手续。 六、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按照《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七、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和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审批,其辞职辞退后的待遇参照《办法》执行,人事档案的移交、管理及善后问题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 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1月24日深人发[1995]57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有关精神,对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作出修改,制定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从1995年度开始,按此细则执行。 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群团机关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列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实施范围和组织管理 按本细则进行考核的对象:市直行政机关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区直行政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公务员。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职务和区行政机关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考核,按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其考核工作由市、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时,各部门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干部和公务员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协助部门行政首长组织考务工作,对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受理考核的申诉事宜(考核委员会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即自行取消)。市、区人事局负责全市和本区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其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职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的表现;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三、考核等级和标准 凡在行政机关工作半年以上工作人员,均应对其德、能、勤、绩的表现进行评鉴,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级。 德、能、勤、绩单项评鉴结果的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德、能、勤、绩综合评鉴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为: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优秀,能、勤良好以上。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或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成绩明显;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两项为合格以上,其余两项至少有一项为合格以上。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单项内容评价为德、绩其中一项不合格或能、勤均不合格。 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职位分类和工作实际,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上述基本内容和评鉴准则的基础上,作相应分解细化,为考核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依据。 考核等级中的优秀等级,实行比例控制,各部门公务员考核优秀等级的控制比例为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其中优秀者中领导职务人员的比例,应掌握在领导职数总额的15%以内。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行政首长考核为主,一级考核一级的方法,由主管上级对下级公务员进行考核,即部门内设处的正副处长由部门分管领导考核,内设处室其他公务员由处长考核。设科的处室,正副科长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处长考核,其他人员由科长考核。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年终考核对全年度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平时考核的方法是:从年初开始,在上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主管上级根据下级公务员所在岗位的职位要求,确定其本年度的职责任务,记录在《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中。公务员按工作记实的要求每月底把工作内容及工作情况作一简要记录,每季度交主管上级审阅。年中,主管上级要对下级作半年评价,写出评语,并对下半年的努力方向提出要求。平时考核不定等级。 年终考核由各部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时间相对集中。从本年一般在12月20日开始,至翌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实施考核前,各部门成立的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要制定出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工作部署和相应的学习培训。实施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个人述职。由被考核人把述职报告填写在《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内容包括:本人的职责,本年度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和成绩,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二)民主测评。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均要接受所在处(科)全体下属公务员的评鉴,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即《年度考核鉴定表》中第二部分内容,以分数为评价尺度,综合评分原则是: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2分以下,分别按德、能、勤四项计算出平均分,然后按考核等级的基本标准和评鉴原则综合评分,民主测评的结果提供上级考核时参考。 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由其主管上级或指定专人组织,被测评人在接受测评前应向参加测评的公务员作述职报告,参加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下属公务员不足3人的,可不按以上方式测评,由考核人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法进行。 (三)主管上级鉴定。由主管上级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职责、任务、要求以及平时考核情况,按以下步骤作出鉴定: 1.审核被考核人的全年工作记录; 2.按考核内容对其德、能、勤、绩分别作出鉴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年度考核等级。鉴定时应听取群众意见和副职领导的意见; 3.据考核情况写出鉴定意见,包括对被考核人优缺点的评价,就其业务训练、工作等需加强的方面提出意见;将以上考核鉴定结果记录于《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并与被考核人见面及面谈。谈话情况及本人意见均应记入《年度考核鉴定表》中。 (四)部门行政首长审定。由部门行政首长根据被考核人主管上级的考核结果,参考民主测评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审定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等级。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调任和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 2.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挂职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告知原派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接受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等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凡在考核年度中受纪律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把握: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 (3)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留党察看、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如第2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或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如第3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5)凡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特殊贡献,经批准提前解除处分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称职以上等次。注(注:此项原文为:(5)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不定等级) 五、考核结果管理和使用 (一)各部门应在年终考核结束当月,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有关报表要求填写考核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其中考核结果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可方为有效。 (二)《年度考核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公务员表现的记载。同时,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资料输入电脑软盘,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为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决定公务员奖惩、职务升降、调整、培训、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办公室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用于奖励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确定奖励标准,按不同考核等级发放奖金。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发奖金。考核奖金由各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核准意见拨发。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诉。公务员确认考核人对本人的考核行为违反考核的有关规定或评价不公正,经向考核人要求纠正而不被采纳,可向本部门考核委员会(小组)、上级人事部门或人事仲裁机关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人事部门,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申诉及复核意见由受理人在申诉人的《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如实记录。 (二)其他人员的考核。本市行政机关中非公务员身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细则实施,考核奖金按工资来源渠道解决。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 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深人发[1995]51号) 市直各办、局,各区人事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逐步使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的意见。 一、管理与分类 已经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注1(注1:此款原文为:已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其经费来源为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为核拨经费类事业单位; (二)财政补差的为核拨补助经费类事业单位;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经费自给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核拨经费类单位可参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注2(注2:此款原文为:(1)财政全额拨款的为第一类事业单位(简称为一类单位,下同); (2)财政补差的为第二类事业单位; (3)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第三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类单位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二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三类单位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实行政事分开,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使其责、权、利相一致,同时加强监督。 此处修改主要是将事业单位的类别名称具体化,即一、二、三类分别改为: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下同,不再重复注释。) 事业单位的类别含今后成立的事业单位依据市编委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本意见的分类原则确定。注3(注3:此款原文为:名单见《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附后)。) 二、职务任免 (一)职务设置 各类按各自的性质、行业特点和机构规格设置相应的职务名称,其中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不得套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名称。各类的职务设置如下: 1.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按各自行业的特点设置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由市编委确定职数。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委任制的,可设非领导职务,并可使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过其领导职数的30%。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聘任制的和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可设置助理职务,但编制在10名以下的不设助理职务,11名以上30名以下的,可设1至2名助理职务,编制超过30名的,可设2至3名助理职务。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用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用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用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4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职务实行逐级聘任,任期目标亦逐级签定,凡属市人民政府或人事局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任期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后负责签定。 2.任期目标 任期目标的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同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较高的经济效益。任期目标的内容应具体化,并尽可能量化,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任期目标还应明确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任期目标逐级签定,按本意见任免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 3.任职资格 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拟任人选要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 (2)晋升副处以上职务的、年龄需在55周岁以下。单位专业性强,需要专家或著名学者出任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晋升科级职务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2年以上(其中晋升科级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4年);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2年和1年以上。 (5)凡属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不得委任职务,可聘任职务,实行任期制,在任时享受聘任职务待遇,解聘后恢复原来身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拔任用: (1)正在接受行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受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任用的。 (三)免职或解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或解聘: (1)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2)离职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4)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5)凡采用委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凡采用聘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或任期届满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6)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用人不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或解聘之后,不保留职务级别,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任免审批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助理和党群团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余处级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和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部门领导由市人事局管理。 1.正副局级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确定拟任人选,并组织考察,由市委决定,再由市人民政府委(聘)任。 2.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提名,或由上级人事部门推荐,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由市人事局委(聘)任:其中三类副局级单位的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报市人事局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 3.一类单位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党政班子集体酝酿产生,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凡属委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任,报市人事局备案。凡属聘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人事局备案。 二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按上述程序确定,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按逐级聘任原则聘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副处级事业单位(含内设的副处级处室)的正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组织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聘)任。 一、二、三类单位中属班子成员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提名,或上级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其中属行政班子换届整体配备班子的需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行政首长委(聘)任。 4.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产生,单位人事部门考察确定任职人选,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事科长、财务科长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任用与本意见任职资格不符的副处级工作人员,需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凡从事单位外调人担任需经市人事局委(聘)任或核准、备案的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调入前需征得市人事局同意。 凡报审核备案的任职人选,审核机关二十天内无批复,可视为认可,各单位可自行委(聘)任。 免职审批权限与任职相同。 (二)任免材料 各级职务的委(聘)任,需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本意见的任免审批权限,向上级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任免职务请示; 2.《任免呈报表》; 3.考察材料; 4.职数卡; 任免材料要按本意见要求,如实填写,二、三类单位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要包含任期目标完成的情况。) 四、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各单位应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的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向考核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签定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单位凡鉴定任期目标的工作人员应以任期目标为考核依据,其余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制定出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1.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鉴定任期目标的,实行每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任期届满考核,其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及日常考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任免权限逐级负责。注5(注5:此项原文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意见任免权限逐级负责,其中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事局委(聘)任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属任期届满考核由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学校、幼儿园,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考核奖金按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年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2.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人按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行政首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3.考核结果及管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15%。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其中连续2年以上考核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考核称职以上的,方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考核一年不称职和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均应予辞退。 各单位应加强考核结果的管理,每年考核工作结束,由业务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经费来源渠道发放考核奖金。将考核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本意见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临工、勤杂工。 各区人事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提出区属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此表废止)(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金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深人发[1995]56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和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金及发放办法作如下调整。 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5年度开始,其年度考核奖金调整为:以套改后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实行学年度考核的人员以6月份的工资额)作为年度考核奖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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