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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 (1997年4月11日深人发[1997]25号)
为加大行政奖励工作的力度,增强激励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励基金。为使奖励基金有计划地运作,保证其效能,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6]181号)的有关规定,对奖励基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奖励基金的用途 市行政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及人事部门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以及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经市政府及人事部门批准立项的表彰活动的物质奖励经费。 二、申报行政奖励基金的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报行政奖励基金: (一)经市人事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对工作人员奖励和直接用于表彰所必须的经费。 (二)各部门开展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立项的系统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活动(一般在2至3年内进行一次),其直接用于物质奖励的经费。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省和国家部门组织评选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活动中,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其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发给,如所发标准低于我市荣誉称号奖励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的奖金。 (四)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市政府或市人事部门授予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受奖者的奖金。 以下情况,不能申报行政奖励基金: (一)市政府组织开展的特殊贡献奖等特别奖励和已设有专项经费的奖励活动的经费。 (二)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立项而自行组织评选的表彰活动的经费。 (三)个人被授予嘉奖的和各部门自行组织评选的单项工作的先进工作者。 三、申报行政奖励基金的程序 (一)实行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计划申报制度。 凡是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各部门名义进行的评选表彰活动,各主管部门应在当年3月30日之前向市人事局申报计划(内容包括奖励表彰项目名称和条件、比例人数、奖励经费、组织方法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省和国家部门组织评选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活动,由主管部门将评选方案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评选,所推荐的表彰对象的材料,须提前五天报送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再上报,否则不予承认。 (二)已经市政府及市人事部门批准立项和组织评选的表彰活动,如主办单位申请市行政奖励基金拨款,应事先写出专项申请报告,详细列明经费使用项目,并附《行政奖励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报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拨款到该单位。 (三)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被授予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受奖者的奖金,由其所在单位向人事局报送《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到单位,然后发给受奖者。 四、行政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行政奖励基金的管理:市行政奖励基金在市财政局开设专户,由市人事局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监督。 行政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对受奖者发放的奖金、奖品、奖章、证书、奖状、奖杯以及直接用于评选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开展奖励、表彰的组织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下拨的奖励基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撤销追回所拨的款项,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行政奖励经费申报表(略) 2.行政奖励奖金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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