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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龙岩铁路有限公司部分煤炭运价和部分货运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服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地方铁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龙岩铁路有限公司部分煤炭运价和部分货运杂费的请示》(闽地铁合资[2002]7号)收悉。考虑到龙岩铁路有限公司现有债务负担情况,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营,遵照国家计委关于合资铁路实行特殊运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龙岩铁路有限公司部分煤炭运价和部分货运杂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1、除发往广东方向的煤炭运价仍按现行0.16元/吨公里执行外,其它煤炭运价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运价号执行,即0.14元/吨公里。 2、部分货运杂费收费标准调整为:货场场地租金1元/月·平方米;取送车费9元/车公里;过秤费按国铁费率上浮50%。 3、其他各类货物运价、货运杂费、客运价格、延伸服务费及有关事项仍按我局《关于漳梅线龙岩管段铁路客货运价格的批复》(闽价[2000]商字360号)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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