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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经商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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