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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烟花爆竹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农[2002]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烟花爆竹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报告》(苏供杂[2002)5号)悉。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江苏省公安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公厅[2000]103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省外进入江苏销售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收取不超过调入金额2%的代理服务费。 希你们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搞好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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