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烟花爆竹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报告》(苏供杂[2002)5号)悉。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江苏省公安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公厅[2000]103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服[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省外进入江苏销售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收取不超过调入金额2%的代理服务费。
希你们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搞好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20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