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精神,总结我市启动“放心肉”工程以来的经验教训,现提出调整我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垄断行为;改进屠宰工艺,提高肉品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机制,使“放心肉”物美价廉,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卫生。 二、改革的范围 包括金园区、龙湖区、升平区、达濠区、河浦区五个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具体改革内容 (一)打破垄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1、屠宰加工环节。 (1)定点屠宰。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不再实行原由汕头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厂(以下简称肉联厂)专供市区北区“放心肉”、达濠区定点屠宰厂专供市区南区“放心肉”的做法。近期,市区拟暂定设立5个定点屠宰厂(场),即每个区一个,其中市肉联厂属于升平区,由汕头市食品集团公司和升平区继续经营。凡符合省、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有关要求的,均可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经批准设立后的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供应市区(包括北区和南区)市场的肉品。肉品经营者只准购买和销售定点屠宰厂(场)出厂的合格肉品。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是个人独资经营、多家合作经营,也可以是股份制或租赁式经营,各级财政不参与投资。 (2)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的基本条件: ①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外围或工业区内设置,一般应远离居住区,不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③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的各项要求,应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系统,便于污水的排放、处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④交通便利,有利于生猪及其肉品的销售流通,便于对村民自养生猪的收购或代理屠宰加工服务。 ⑤要有满足其生产要求规模的建筑,具备通风、采光、透气的有关要求,要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 ⑥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熟练屠宰技工。 ⑦符合动物防疫法规要求,便于防疫检疫,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 (3)申办程序。 ①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向各区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市经贸局,然后由市政府牵头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农业、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进行审定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实施。 ②屠宰点确定后,由各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 ③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竣工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我市各有关部门要求的,由市经贸局发给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④定点屠宰厂(场)取得经营资格后,向所申报区的工商、农业、卫生、税务等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4)屠宰方式。屠宰加工方式由各定点屠宰厂(场)根据实际确定,可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或手工屠宰加工方式,但要确保肉品质量和卫生。 2、肉品销售环节。 (1)批零环节。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实行划定区域对口供应的做法,在市区范围内放开经营,按照市场规则实行自由、公平的竞争。肉品经营者或消费者或生猪饲养者可以自主选择市区任何一家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定点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或强制屠宰,并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项目和超出标准收费;肉品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委托他人或其他代办服务公司(以下称受托方)代理生猪采购、送宰、账目结算等事务。有关代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 (2)取消猪下水统收制度。各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再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统一收购猪下水。猪下水与猪边、上杂一起编号,配对出厂。需要批量收购猪下水的企业,可与经销者议价交易。 (二)整顿、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屠宰和流通环节的管理 1、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1)经审查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市经贸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7—2000)的规定,对其屠宰量进行核定。定点屠宰厂(场)一般不能超量屠宰,以保证肉品质量。 (2)定点屠宰厂(场)应遵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生产规范,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规定操作。出厂的肉品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并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方可出厂销售。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进入流通环节肉品的抽检和监督,杜绝有害肉品流入市场。 (3)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税费征收、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逃税、关闭污染处理设施、逃避检疫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 (4)各定点屠宰厂(场)由经贸部门管理,按照规定每年要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2、规范肉品零售市场的管理。 (1)清理整顿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建立档案。 由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对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经营条件的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由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肉品经营活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肉品零售业户,应当与所在市场工商所签订不经销私宰肉保证书。 对经批准设立的肉品市场和市场上报的零售业户,以市场为单位建立档案,对其经营行为实施跟踪管理。 (2)加强肉品价格管理。 生猪鲜肉经营各环节价格实行最高作价差率控制,在不超过市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差率下,由经营者双方按质论价,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由市物价局直接公布具体执行价格。 (3)建立肉品凭证上市出据制度。 肉品零售业户经营的肉品必须具有定点屠宰厂(场)加盖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验讫印章,并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加强对餐饮食肆、机关团体等单位购买和经营肉品的管理。 餐饮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必须购买我市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不得购买和经营私宰肉品。否则,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应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购肉登记”制度,购买肉品应当向肉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单价、市场名称、档位编号的肉品销售凭据。销售凭据与采购登记册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5)加强肉品运载车辆管理。 运载肉品应当使用顶部安装悬挂轨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肉品运载专用车辆。 从事肉品运输服务的公司应当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运输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运输肉品的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应当清洗消毒,凭动物防疫监督的机构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载。 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肉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6)严格执行肉品准入和复检制度。 在市区的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屠宰的肉品。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一是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肉品;二是运输肉品的车辆和方式应当符合本意见第2点第(4)小点的有关规定;三是应当持有定点屠宰完税凭证;四是必须经汕头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复检,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复检不合格的或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市、区有关职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调整屠宰税费的收取和分配 1、屠宰税:每头生猪征收8元,由屠宰厂(场)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分局征收。 2、增值税: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省粤府(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3、屠宰加工费:由市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后,经物价局核定标准后,由定点屠宰厂(场)征收。 4、市场管理费:由工商部门按每头生猪在批发环节征收1.5元,零售环节按有关规定收取。 5、屠宰后检疫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每头生猪征收3.5元,检疫费分配由市和区的防疫部门商定。 以上除零售环节的税费由有关部门收取外,其余由定点屠宰厂(场)代收。 (四)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保证“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 1、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管理责任。 对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屠宰管理行业政策的制定,指导、检查、督促各区做好工作,帮助各区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政府要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确保此项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 2、有关部门职责。 经贸部门作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的行业指导、规划、协调和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切实行使屠宰管理的监督权。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对不履行职责,影响全市“放心肉”工作推进的,上报市政府给予批评处理;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防疫监督、生猪及肉品的检疫和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以及对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仓库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制止和处罚在市场贩卖私宰肉的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运输工具、市场流通肉品的卫生监督、卫生检验和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以及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保、物价、技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 执法局负责日常的执法检查工作(按程序须上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打击市区范围内的非法私宰点及清理市场外的摆卖肉品摊档。取消市、区两级现有的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执法队。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对生猪屠宰、肉品销售以及肉价、肉质等情况进行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四、遗留问题的处理 1、原23家批发行,属汕头市食品集团公司的批发行继续在市肉联厂经营;其他的批发行可以向各区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参与公开投标;没有继续经营的批发行,中止合同后的善后工作,由各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需要协调的报市政府解决。 2、各批发行要在新的《改革方案》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所欠的各项税费,具体由有关部门追收。没有按要求缴清各项税费的,将取消其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资格。市肉联厂与批发行、批发行与原买手和肉联厂存在的保证金、投标金问题,按谁收取谁负责的原则,可根据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 这次调整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复杂性强,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市成立调整生猪屠宰点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工商、农业、城管、卫生、物价、财政、地税、技监、法制、执法局等部门各派一名分管领导,各区分别指派一名分管区长组成。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