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1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各市县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