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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心身疾病会诊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价[医]字[2002]1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心身疾病会诊中心收费标准的请示》(宣医院字[2001]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心身疾病会诊中心会诊费每人次300元。会诊中心不再另行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请你们严格执行会诊中心专家出诊的规定,并在会诊中心公示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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