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打破液化气市场价格垄断,鼓励企业竞争,营造我市液化气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经研究决定,扩大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由原来上下浮动8%调整为12%,中准零售价格每公斤3.2元暂保持不变。各经营单位根据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按上下12%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对交纳过建设费的用户,仍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的优惠价格执行。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02年4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