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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扩大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浮动幅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打破液化气市场价格垄断,鼓励企业竞争,营造我市液化气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经研究决定,扩大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由原来上下浮动8%调整为12%,中准零售价格每公斤3.2元暂保持不变。各经营单位根据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按上下12%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对交纳过建设费的用户,仍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的优惠价格执行。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02年4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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