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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长治北、晋城北车站收取铁路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函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铁路局:
经你局价格办报送的长治北、晋城北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经你局批准,郑州铁路分局自筹资金在长治北、晋城北车站装配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同意自正式运营之日起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和国家计委、铁道部制定的整车轨道衡过秤费费的收费标准收取铁路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 二、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必须遵循托运人自愿委托的原则,对不需要再行确定重量的货物,不得过秤,不得收费。 三、在长治北、晋城北车站的电子轨道衡运营时,停止已收回投资的大辛庄站点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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