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陆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二、新增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