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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陆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二、新增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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