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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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