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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益阳资江一、三桥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重[200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
你府《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资江一桥和益阳资江三桥车辆通行收费实行月票制的函》(益政函[2002]13号)收悉。为有利益阳城区道路的畅通和减轻收费站的收费压力,经研究,同意益阳资江一、三桥收费站对附近单位和车主的车辆实行月、年票制收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除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1]56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通过益阳资江一、三桥在实行次票收费的同时,对距收费站5公里范围以内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及益阳市(含赫山、资阳两区)范围内的车辆,实行月、年票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二、对符合购买通行费月、年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购买。凡按规定购买了通行费月、年票的车辆,通行益阳资江一、三桥收费站,不得再按次票重复收费。 三、益阳资江一、三桥收费实行月、年票制,请你府按本函规定在收费场所发布通告,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益阳市资江一、三桥收费站月、年票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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