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5号令)的精神,现将《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其价格认证中心是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仲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第三条涉案物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及其他权利客体。
第四条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时,按本办法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对复议案件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时,也按本办法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第五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价格鉴证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最低标准为50元/次。
第六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差额计费率见下表。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以下(含1)421-10(含10)3310-50(含50)2450以上1
第七条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交纳价格鉴证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 赃物、罚没物及其变卖物的价格鉴证费由委托机关从办案经费中支付。
2 纠纷财物和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物的价格鉴证费,属于诉讼、仲裁过程中的,由当事人预付,最后由审判机关、仲裁机关按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的规定处理;属于当事人委托的,由当事人直接支付。
3 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所支付的价格鉴证费,计入生产经营管理成本科目或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八条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价格鉴证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乱收费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吉林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处理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财物价格的纠纷,以及对难以确定的过期无主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收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收字[1995]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