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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晋城市收取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晋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由试行转为正式的请示》(晋市价工字[2002]第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晋城市汽车配件市场整顿办公室继续执行我局《关于晋城市收取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的批复》(晋价工字[2000]第176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专用,从严掌握各项开支,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你局应加强对此项收费的监管,确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整顿和规范汽车配件市场的要求,适时提出降低或取消此项收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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