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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技术服务劳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苏源实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供劳务服务请求价格政策支持的请求》(宁苏源总[20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本着企业间互惠互利、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参照省内本行业常规运作方式,收取技术服务、劳务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推广销售额的5%。希望你公司继续积极、主动为各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和供用电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产品推广、服务工作,为推动技术进步,保证南京电网安全运行和用电的可靠性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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