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券商在深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
续(1)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二)这次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应先确定其行政领导职务或行政非领导职务,然后按政策杠子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现任行政职务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相同的,可将调动前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2.现任行政职务低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的,可将调动前原任高职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3.调动前本人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后现任行政职务为正副科级的,可将聘任为讲师(含相当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现任正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处级的,可将原聘任为副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任正副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局级的,可将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三)行政人员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而改任低一级行政职务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仍按原任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四)落实政策人员中,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五)精简退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其现任职务与原任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原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可将原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经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本人毕业(结业)后统一分配或者回原单位工作,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担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七)挂职锻炼干部以在派出单位所担任的实际职务计算任职年限。挂职锻炼期满回单位后升了职务,其挂职期间的职务与晋升的职务是同级的,可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挂职期满后继续留下工作,并担任了高于在派出单位所任职务的,按现任高职及任职年限套改工资(正处级干部任我市副局级职务视为提升)。
(八)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后,按处分后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其受处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有间断的,应减去其间断时间。
(十)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按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套改的,其现任职务的年限可与原任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上述各项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和其他待遇问题。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的具体问题
(一)对未列入全国工资标准表的五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其工资套改办法如下:
1.公证人员、律师按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3.档案专业人员按照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3)。
4.实验技术人员按本文附表4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在实施中对有关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本人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但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二周年)不再续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按原聘任的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2.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被解聘或聘任期满后不符合第1项条件而待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其低一级职务套改工资。待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再按新聘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三)这次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我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然后按聘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现聘任职务高于调动前职务的,按现聘任职务时间起算。
2.现聘任职务与调动前职务相同或相当的,其任职年限包括调动前后聘任同级职务的时间。
3.现聘任职务低于调动前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包括调动前后任同级职务和任高职的时间。
(四)1983年8月31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待批、待授),其所获职称的年限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首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从补发工资之月起计算;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化之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时间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的当月起计算;1993年实行评聘分开以后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深职改[1995]1号下达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1995年4月起计算。
(五)这次工资套改前,因工作需要由行政职务改做专业技术工作并聘任为讲师职务(含相当职务,下同)的,可将原担任正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聘任讲师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聘任为副教授的,可将原担任正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聘任为教授的,可将原担任正副局级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最低职务为助理级,工作人员如按低一级职务或低两级职务套改工资时,可先按工程技术系列中技术员的工资标准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回本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各项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和其他待遇问题。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套改的具体问题
除适用上述一、二项有关处理办法外,另补充以下几点:
(一)小学三级教师参照国办发[1993]85号附表1技术员的杠子套改,其职务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附表2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标准见附表5、6、7)。其津贴部分(活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附表中确定的比例计算,并以提高10%之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此项计算增加的数额,列入本人计发奖金和离退休费基数。
(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给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发放生活补贴。具体事项如下:
1.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市原来给中小学教师发放的生活补贴,改为按本人特区津贴标准的10%计发(过去已发部分予以冲销)。发放范围按深府[1988]155号文和市人事局有关批复执行。
2.从1993年10月1日起,护士按本人特区津贴标准的5%计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按深人[1989]15号的规定执行。
3.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生活补贴数额,不纳入统一工资管理,不列入计发离退休费、奖金和其他津贴补贴的基数。其经费来源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解决。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具体问题
(一)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套改范围,即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全国标准工资。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并,由现在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表,分别送市委组织部老干处、市人事局退休处审批。
(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按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老[1994]1号的规定执行(下同)。
(三)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如下:
1.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其离休费按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发给。
2.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与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
3.机关退休技术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注)、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4.机关退休普通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注)、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注: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是指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按工人基本工资30%计算的数额)。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如下:
1.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按本人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发给。
2.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
3.事业单位退休技术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岗位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4.事业单位退休普通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五)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本人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均按全额发给。
五、其他具体问题
(一)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7级(含)以上、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的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6级(含)以下的,按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职务的,暂按下列办法套改职务工资: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6级(含)以下的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7级(含)以上、16级(含)以下的,比照助教套改职务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比照讲师套改职务工资(以上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评聘制度和其他待遇)。
(二)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如果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可以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其中职务已经变动的,可将定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例如,199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现任副主任科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一档79元,级别工资为十三级77元,低于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套改时,这部分人员可按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如现已为主任科员,可将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109元就近就高套入主任科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116元。
(三)事业单位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该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比照同类人员确定。
(四)市、区党委常委兼任市、区公安局长的,按市、区党委常委职务套改工资。
(五)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其津贴(活工资,下同)在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其经费按所在单位的类别及财政开支规定解决。
1.在麻风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从事放射专业的技术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2.在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年中从事8个月以上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0%;在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在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
3.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比例提高8%;天线工津贴比例提高10%。
4.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第一线生产的人员,其津贴部分的提高比例划分为三个档次:养护水泥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5%;养护沥青(渣油)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8%;养护沙土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10%。以上提高津贴部分,由公路部门统一建立公路养护津贴,不计入本人基本工资,按各人实际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参加浮动分配。
5.在一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在城区以外从事水库管理及堤围管理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长年(一年中工作时间连续8个月以上)在镇以下(含镇)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饲养、放牧、畜禽防疫、检疫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6.环卫工人的津贴比例提高10%,实施范围按深人函[1993]132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在村、镇农林水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村、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含行政人员)实行向上浮动一档标准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从1995年1月起,每满4年(各年度需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其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予以固定。
(七)机关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会计员、出纳员,以及卫生事业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护理员、防疫员、检验员、清毒员、配餐员、妇幼保健员、结帐员、定价员、收款员等,根据其工作性质实行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前实行的津贴、补贴(含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和奖金已纳入工资总水平统一分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来的临时职务(岗位)津贴、4个月临时生活补贴、原奖金均予以取消。上述项目已发放部分(含原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予以冲销。今后,新的物价补贴计算办法另定。
六、关于1995年度的正常晋升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以及特区津贴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这次工资套改一并办理1995年度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
(一)全国标准工资档次的晋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1993、1994年度连续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按政策杠子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晋升。199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律以其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市委、市政府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下年度一月起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为了与此规定相配套,协调、平衡增资关系,因此,凡是在1994年度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晋升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次(薪级)的人员,1995年度不再晋升特区津贴档次。
(三)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1995年1月至9月30日(套改截止时间),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于已按其新任职务套改了职务工资,因此,其全国标准工资不得在套改基础上再晋升一档。其特区津贴档次仍以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档次。晋升后,其特区津贴档次尚未达到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再晋升一个档次。
2.1995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有变动的人员(含升职、降职),仍按其9月底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待工资套改完成后,再办理职务变动后工资升降的审批手续。从组织批准其职务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3.至本单位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军转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政策杠子重新套改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在按深组[1993]3号确定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晋升的一个档次。均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4.关于军转干部的正常晋升问题
(1)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经1994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国办发[1993]85号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并在1994年12月31日前报到工作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发[1995]19号的具体办法确定。在此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另文规定。
(3)1995年度转业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发[1995]19号的具体办法确定。由于每年1月已按军队工资制度办理了本年度晋升,因此,转业当年不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其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另文规定。
所有转业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5.1993年新参加工作人员,1994年转正定级并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转正定级的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岗位)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1993年参加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其定级工资基础上,1995年度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
6.1995年1月(含)及以后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本人于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并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7.1994年12月(含)及以前已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的范围。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审批。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一并录入这次工资套改的电脑软件,打印成工资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在办理晋升特区津贴档次时,对于病假、事假、旷工、犯错误受处分、受立案审查人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深人发[1994]2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处理意见,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能够平稳、顺利地过渡到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为此,请各区人事局和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严格掌握,切勿另开口子,以便协调一致,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表1.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3.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4.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5.中专、技校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6.中小学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7.护士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1 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津贴部分 │
│├──┬──┬──┬──┬──┬──┬──┬──┬──┬──┤│
││一│ 二 │ 三 │四│五│六│七│八│九│十││
├─────┼──┼──┼──┼──┼──┼──┼──┼──┼──┼──┼────────┤
│一级律师│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律师│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
│二级公证员│││││││││││64—287 │
├─────┼──┼──┼──┼──┼──┼──┼──┼──┼──┼──┤(全额拨款单 │
│三级律师│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 位,按在工资构 │
│三级公证员│││││││││││ 成中占30%计算)│
├─────┼──┼──┼──┼──┼──┼──┼──┼──┼──┼──┤│
│四级律师│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
│四级公证员││││││││││││
├─────┼──┼──┼──┼──┼──┼──┼──┼──┼──┼──┤│
│律师助理│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公证员助理││││││││││││
└─────┴──┴──┴──┴──┴──┴──┴──┴──┴──┴──┴────────┘
附表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津贴部分│
│├──┬──┬──┬──┬──┬──┬──┬──┬──┬──┬──┬──┤│
││一│ 二 │ 二 │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高级工艺│275 │305 │335 │365 │395 │430 │470 │510 │550 │590 │630 │670 │ 64—287│
│美术师│││││││││││││ (全额拨│
├─────┼──┼──┼──┼──┼──┼──┼──┼──┼──┼──┼──┼──┤款单位,│
│工艺美术师│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 按在工资 │
├─────┼──┼──┼──┼──┼──┼──┼──┼──┼──┼──┼──┼──┤ 构成中占 │
│助理工艺│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 30%计算)│
│美术师││││││││││││││
├─────┼──┼──┼──┼──┼──┼──┼──┼──┼──┼──┼──┼──┤│
│工艺美术员│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
附表3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津贴部分│
│├──┬──┬──┬──┬──┬──┬──┬──┬──┬──┤│
││一│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九│ 十 ││
├─────┼──┼──┼──┼──┼──┼──┼──┼──┼──┼──┼────────┤
│研究馆员│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
├─────┼──┼──┼──┼──┼──┼──┼──┼──┼──┼──┤ 64—287│
│副研究馆员│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全额拨款单 │
├─────┼──┼──┼──┼──┼──┼──┼──┼──┼──┼──┤ 位,按在工资构 │
│馆员│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 成中占30%计算)│
├─────┼──┼──┼──┼──┼──┼──┼──┼──┼──┼──┤│
│助理馆员│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
├─────┼──┼──┼──┼──┼──┼──┼──┼──┼──┼──┤│
│管理员│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
附表4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津贴部分│
│├──┬──┬──┬──┬──┬──┬──┬──┬──┬──┬──┬──┤│
││一│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十一│十二││
├─────┼──┼──┼──┼──┼──┼──┼──┼──┼──┼──┼──┼──┼─────┤
│高级实验师│275 │305 │335 │365 │395 │430 │470 │510 │550 │590 │630 │670 │4—287│
├─────┼──┼──┼──┼──┼──┼──┼──┼──┼──┼──┼──┼──┤ (全额拨│
│实验师│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款单位,按│
├─────┼──┼──┼──┼──┼──┼──┼──┼──┼──┼──┼──┼──┤在工资构│
│助理实验师│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成中占30%│
├─────┼──┼──┼──┼──┼──┼──┼──┼──┼──┼──┼──┼──┤计算) │
│实验员│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
附表5 中专、技校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
│├──┬──┬──┬──┬──┬──┬──┬──┬──┬──┤
││一│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工资标准│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
│高级讲师├─────┼──┼──┼──┼──┼──┼──┼──┼──┼──┼──┤
││提高10%的│303 │336 │369 │402 │435 │479 │523 │567 │611 ││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
│讲师├─────┼──┼──┼──┼──┼──┼──┼──┼──┼──┼──┤
││提高10%的│226 │248 │270 │292 │314 │347 │380 │413 │446 │479 │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333 │
│助理讲师├─────┼──┼──┼──┼──┼──┼──┼──┼──┼──┼──┤
││提高10%的│182 │197 │212 │234 │256 │278 │300 │322 │344 │366 │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教员├─────┼──┼──┼──┼──┼──┼──┼──┼──┼──┼──┤
││提高10%的│165 │178 │191 │211 │231 │251 │271 │290 │││
││工资标准│││││││││││
└─────┴─────┴──┴──┴──┴──┴──┴──┴──┴──┴──┴──┘
注: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小数点后面数字已按“四舍五入”处理。
附表6 中小学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
││一│二│三│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中学高级│工资标准│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
│教师├─────┼──┼──┼──┼──┼──┼──┼──┼──┼──┼──┤
││提高10%的│303 │336 │369 │402 │435 │479 │523 │567 │611 ││
││工资标准│││││││││││
├────┼─────┼──┼──┼──┼──┼──┼──┼──┼──┼──┼──┤
│中学一级│工资标准│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
│教师││││││││││││
│├─────┼──┼──┼──┼──┼──┼──┼──┼──┼──┼──┤
│小学一级│提高10%的│226 │248 │270 │292 │314 │347 │380 │413 │446 │479 │
│教师│工资标准│││││││││││
├────┼─────┼──┼──┼──┼──┼──┼──┼──┼──┼──┼──┤
│中学二级│工资标准│165 │179 │ 193│ 213│ 233│253 │273 │293 │313 │333 │
│教师││││││││││││
│├─────┼──┼──┼──┼──┼──┼──┼──┼──┼──┼──┤
│小学二级│提高10%的│82│179 │212 │234 │256 │278 │300 │322 │344 │366 │
│教师│工资标准│││││││││││
├────┼─────┼──┼──┼──┼──┼──┼──┼──┼──┼──┼──┤
│中学三级│工资标准│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教师││││││││││││
│├─────┼──┼──┼──┼──┼──┼──┼──┼──┼──┼──┤
│小学三级│提高10%的│165 │178 │191 │211 │231 │251 │271 │290 │││
│教师│工资标准│││││││││││
├────┼─────┼──┼──┼──┼──┼──┼──┼──┼──┼──┼──┤
│小学三级│工资标准│145 │156 │167 │183 │199 │215 │231 ││││
│├─────┼──┼──┼──┼──┼──┼──┼──┼──┼──┼──┤
│教师│提高10%的│160 │172 │184 │201 │219 │237 │254 ││││
││工资标准│││││││││││
└────┴─────┴──┴──┴──┴──┴──┴──┴──┴──┴──┴──┘
注: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小数点后面数字已按“四舍五入”处理。
附表7 护士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主任护师│工资标准│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
││提高10%的│ 429│ 473│ 517│ 572│ 627│ 682│ 737││││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副主任护师├─────┼──┼──┼──┼──┼──┼──┼──┼──┼──┼──┤
││提高10%的│ 303│ 336│ 369│ 402│ 435│ 479│ 523│ 567│ 611││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主管护师├─────┼──┼──┼──┼──┼──┼──┼──┼──┼──┼──┤
││提高10%的│ 226│ 248│ 270│ 292│ 314│ 347│ 380│ 413│ 446│ 479│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333 │
│护师├─────┼──┼──┼──┼──┼──┼──┼──┼──┼──┼──┤
││提高10%的│182 │197 │212 │234 │256 │278 │300 │322 │344 │366 │
││工资标准│││││││││││
├─────┼─────┼──┼──┼──┼──┼──┼──┼──┼──┼──┼──┤
││工资标准│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
│护士├─────┼──┼──┼──┼──┼──┼──┼──┼──┼──┼──┤
││提高10%的│165 │178 │191 │211 │231 │251 │271 │290 │││
││工资标准│││││││││││
└─────┴─────┴──┴──┴──┴──┴──┴──┴──┴──┴──┴──┘
注: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小数点后面数字已按“四舍五入”处理。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深工改行字[1995]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套改和工资管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统一通知如下:
一、1983年的工资级别为中教5级及以上、小教3级及以上,1984、1987年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原工资级别已分别套特薪20、24、28级的中小学教师,现在不管是否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都可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其任职年限从本人定为中教5级、小教3级时起算。
二、按粤人薪[1994]2号通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原行政“级以上,已批准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厅级套改全国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原行政18级以上,已批准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处级套全国标准工资。其任职年限分别从批准享受地(专)、县(处)级待遇时起算。
三、按深办发[1988]32号通知,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指办理离休时的职务工资,下同)补贴到特薪32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我市副局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27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副处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23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正科级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原职务工资补贴到特薪19级标准的离休干部,按副科级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上述人员的任职年限分别从批准享受相应薪级之月起算。
四、现为工人身份,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任副镇长以上职务,或经党代会选举产生任镇以上党委委员(脱产),其任期内按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任期届满没有连任、又没有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录(聘)用为干部的,仍按工人工资待遇执行。
五、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特薪为7级及以上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特薪为6级及以下人员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为7级及以上的人员,比照助理级套改职务工资。
六、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市镇一级(不含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系统设在镇的下伸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深人发[1995]36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全日制大中专自费毕业生不享受此项待遇)。
七、从外地或本市企业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后先作低一职安排,后又提升了职务(即与原任职务平级)的,其作低一职安排的任职时间可以与现任职务、原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
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津贴(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效益予以核定,一般按40%安排,经济效益好的可稍高一些,最高不得超过50%。
九、计算1993年10月至12月的实发工资时,物价补贴的扣除额为每人每月219元,并以此数额作为计算这三个月的奖金和临时生活补贴的基数。
十、对于高套职务工资的人员,应按照深府办[1995]66号、深人发[1995]35号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获奖称号(原件)与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不得予以高套,也不得把获奖项目的骨干成员当作第一、二完成人予以高套,临时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各区人事局要将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备案,以便审批时核对。
十一、深人发[1995]33号中第五条第(六)点关于向上浮动工资档次人员,其实施范围不包括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区政府农林水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农科中心。
十二、根据深入发[1995]33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对于1994年12月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先以1994年12月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计算1995年度特区津贴档次的晋升。晋升后,尚未达到本职务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其起点档次执行;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在晋升后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档次。
十三、深人发[1995]36号附表一、附表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定级职务工资档次”,所指的是相应的工资标准,不是指享受表中相应职务的待遇。因此,在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应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从事会计、出纳工作,具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会计证的,按技术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幼儿园保育员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
十五、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任行政职务,如按技术工人工资表所套改的工资额,高于按其聘任行政职务所套改工资额的,可按技术工人的工资额套改。如这次选定按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后,不能再聘任为干部,不得“两头占”。
十六、1995年9月已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1995年度晋升全国标准工资档次的范围。
十七、根据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从1995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补办晋级手续的通知》(深人[1991]25号)。此后,毕业分配的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其入学前的特区律贴档次(含保留津贴档次)尚未达到15、13档次的,分别按15、13档次执行;等于或高于上述档次的保留不变。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5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4]21号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时高套职务工资档次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人员可高套两档职务工资:
(一)1984年以来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1988年以来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1992年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四)1992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南粤杰出教师”;
(五)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四级及以上的老教授、老专家。
二、下列人员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1985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星火奖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三、如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获得两项以上称号或奖励的人员,只能按其中的一项高套职务工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按照办理。并按其高套后达到的职务工资标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五、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按奖励规定相应高套档次。(深人发[1996]4号取消了此条规定。)
六、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两个套改实施办法(深府办[1995]66号)有关高套工资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获奖证书原件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市直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将信息一并填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信息采集表》,录入工资套改软件。
七、符合本通知高套的职务工资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从授予称号或获奖的下月起按高套后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试用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
二、我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行政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2)。
三、在我市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此项规定只限于全国标准工资部分,不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在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5年离开的,其高定的一档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他们在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
五、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经考核达不到要求,延长见习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论是安排当干部还是当工人,其职务(岗位)工资应比按时转正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低一档(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六、按国办发[1993]85号和粤人薪[1994]16号规定,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一般为2年。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证书的,学徒期可缩短一年,工资待遇按学徒期第二年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的,执行定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转正定级,执行定级工资。
上述人员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按规定执行:即新招收的工人(合同制),工作时间未满半年,按第三档标准发给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工作时间满半年,技工执行第五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普通工执行第四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及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
七、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中,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相同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其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见附表4、附表5。
八、其他新吸收的人员,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其中,原属职工、现录用为机关干部的,如需实行试用期,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分别低一个级别、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原属职工、现招收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试用期满后,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九、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吸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工资待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中,经部队师级以上批准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同类人员确定后,再高定一档(此规定不含特区津贴档次和保留津贴档次)。
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其原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的(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按相同学历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于本人相同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其工资不变。
十一、新参加工作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班结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待遇执行。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其定级工资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生的定级工资待遇(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执行。
十二、经批准招收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不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从批准聘用的下月起,按本单位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十三、临时工在本单位直接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年限满三年的,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从批准招工的下月起,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待遇(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确定。
十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需填写《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定级工资审批表》或《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五、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附表注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深圳市国家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学历│ 试用期工资 │ 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 │
│├──┬──┬──┼─┬─┬──┬───┬──┬─┬──┬─┬──┤
││全国│特区│保留│基│级│级别│职务│职│特│特区│保│保│
││标准│津贴│津贴│础│别│工资│工资│务│区│津贴│留│留│
││工资│标准│标准│工││标准│档次│工│津│标准│津│津│
│││││资││││资│贴││贴│贴│
│││││标││││标│档││档│标│
│││││准││││准│次││次│准│
├─────────┼──┼──┼──┼─┼─┼──┼───┼──┼─┼──┼─┼──┤
│高中、中专│180 │565 │214 │90│15│55│办事员│60│ 5│595 │ 5│228 │
││││││││二档││││││
├─────────┼──┼──┼──┼─┼─┼──┼───┼──┼─┼──┼─┼──┤
│大专│195 │595 │228 │90│14│65│科员│63│7 │630 │ 5│242 │
││││││││一档││││││
├─────────┼──┼──┼──┼─┼─┼──┼───┼──┼─┼──┼─┼──┤
│本科│205 │630 │242 │90│13│77│科员│75│9 │670 │ 9│256 │
││││││││二档││││││
├─────────┼──┼──┼──┼─┼─┼──┼───┼──┼─┼──┼─┼──┤
│学制六年以上本科│220 │670 │256 │90│13│77│科员│99│11│710 │11│270 │
│生、双学士、未获硕│││││││四档││││││
│士学位研究生│││││││││││││
├─────────┼──┼──┼──┼─┼─┼──┼───┼──┼─┼──┼─┼──┤
│硕士│240 │注4 │注4 │90│12│92│副科│09│13│ 750│13│ 284│
││││││││三档││││││
├─────────┼──┼──┼──┼─┼─┼──┼───┼──┼─┼──┼─┼──┤
│博士│270 │注4 │注4 │90│11│111 │正科│116 │15│ 795│15│ 299│
││││││││二档││││││
└─────────┴──┴──┴──┴─┴─┴──┴───┴──┴─┴──┴─┴──┘
注:1.学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生执行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转正后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1档;硕士研究生,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3档(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硕士生至1994年12月底尚未达到13档次的,按13档次执行。
3.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试用期全国标准工资按90元发给。
4.硕士、博士毕业生,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部分不设试用期标准,直接按定级标准执行。
附表2 深圳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见习期(初期)和见习期(初期)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学历│见习期(初期)工资│见习期(初期)期满后定级工资│
│├──┬──┬──┼──────┬──────┬────┬────┤
││全国│特区│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标准│津贴│津贴├───┬──┼───┬──┼─┬──┼─┬──┤
││工资│标准│标准│职务│工资│职务工│工资│档│标准│档│标准│
│││││工资│标准│资档次│标准│次││次││
│││││档次││││││││
├────────┼──┼──┼──┼───┼──┼───┼──┼─┼──┼─┼──┤
│高中、中专│180 │565 │214 │技术员│150 │六级职│ 145│ 5│595 │ 5│228 │
│││││一档││员一档││││││
├────────┼──┼──┼──┼───┼──┼───┼──┼─┼──┼─┼──┤
│大专│195 │595 │228 │技术员│162 │六级职│ 157│ 7│630 │ 7│242 │
│││││二档││员二档││││││
├────────┼──┼──┼──┼───┼──┼───┼──┼─┼──┼─┼──┤
│本科│205 │630 │242 │助教│179 │五级职│ 174│ 9│670 │ 9│256 │
│││││二档││员二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