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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在今年的“城市建设管理年”中,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之多、工程量之大、涉及面之广、时间之紧、标准要求之高,在我市是前所未有的。我们的一切建设工作,都是绕着创建“中国绿城”这个目标来展开。但从目前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来看,发现有些工程建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损毁绿化的行为,与创建“中国绿城”的目标不相符。为确实保护我市的园林绿化成果,推进“中国绿城”建设步伐,现将城市建设中加强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绿化植物以及园林设施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园林绿化的各类管线施工及其他市政建设、路灯、环卫、庭院和居住区改造建设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南宁市《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并及时到园林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2000年制定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园林部门在保护城市绿化工作中要加强检查、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因执行不力对城市绿化造成重大损毁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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