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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23日深博管办发[2000]1号)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各分站: 为吸引、鼓励符合做博士后条件的人员到我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博管发[199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凡到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均可办理入户手续。现将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正在办理进站手续的拟迁户人员,各分站需向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分)站,联合招收单位(流动站)和博士后本人三方签署的关于入户协议; (二)全国博管办或联合招收单位(流动站)出具的入站通知; (三)博士后进站入户审批表; (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以上材料经市博管办审核后,发给入户通知、进站通知、入户指标卡等,由分站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现在站博士后人员,如要求入户,可补签有关入户协议,另行办理入户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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