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应加强对小公共汽车的治安管理,并对经营者的治安防范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