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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生产、维修、销售、采购、安装使用消防设备、器材、防火材料、防火涂料等消防安全产品,主管机关要求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没收或者查封不合格产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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