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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公告第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开发区内企业登记管理,保障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增加“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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