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驻马店火车站续收过秤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驻马店市物价局,郑州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我局驻马店车站电子轨道衡和地磅收费价格的函》(郑价办函[2002]5号),驻马店市计委《关于驻马店火车站电子轨道衡和地磅继续收取过磅费的请求》(驻计价工[200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驻马店火车站通途货物运输中心自筹资金修建的电子轨道衡和地磅检斤收费文件已期满。鉴于电子轨道衡和地磅投资尚未收回,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同意驻马店火车站对确需过秤的货物仍按原标准每吨0.80元收取检斤费,未过秤的货物不得收取过秤费。到达的散堆装货物,发站已过秤的,到达站不得重复过秤,发站未过秤的,到达站确需检斤的,经收货人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过秤,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过秤费。对使用地磅过秤的,整车货物每吨2元,零担货物每百公斤0.40元。允许车站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适当下浮过秤费收费标准。 二、检斤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以接受货主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过秤码单应妥为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三、本批复自2002年3月10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3年10月底,届时根据投资回收情况另行规定。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