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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省地方铁路局新郑分局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地方铁路局:
你局《关于开办电子轨道衡过秤业务核收过秤费的请示》(豫铁财[200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郑地方铁路分局为解决货主之间因托运货物无法计量而引起的亏吨分摊矛盾,自筹资金在开封县车站修建了动态电子轨道衡(窄轨)一台,并经开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最测试所检定合格,现已具备正式运营资格。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还本付息能力,同意新郑分局对发送的货物按每吨0.60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未过秤的货物不得收取过秤费。 二、收取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以接受货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车站收取轨道衡检斤费后,对过秤码单要妥为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四、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2年,期满后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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