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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深人发[1997]69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人事局、职管办、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教育培训处反映。注2(注2:此段原文为: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反映。)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深府[1997]287号)和《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注3(注3:此段原文为:根据粤人培[1997]31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一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起,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的考核登记情况,需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考核登记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对象。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一、考核登记的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登记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次继续教育的形式、课程名称、时间以及成绩等均为考核登记内容。 (一)形式。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国内培训、出国培训、出国进修、出国考察、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研修班、自学等。晋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内容课题的培训。 (二)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指各种办班的名称,包括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市人事局组织的公修课、讲座、报告以及计算机知识、外语等。 (三)时间。 时间计算标准:以天为单位,6个学时为1天,45分钟为1学时。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计算:参加各种形式学习的天数总和。其中自学的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内容、有进度的脱产自修学习,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自学时间最多按5天计算。 (四)成绩。 登记的成绩指由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的培训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及人事考试机构实施的公修课考试成绩。注5(注5:此项原文为:登记的成绩指由市职管办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或市考试指导中心实施的公修课和计算机知识考试的成绩。) 三、考核登记部门 在市内学习的,由实施办班的单位负责登记;在市外(包括境内外)学习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有关学习证明进行登记;考试成绩由实施考试的单位登记。每次登记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四、验证及登记 每年都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情况进行验证,以检查其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验证分为常规验证及晋升复验两种。 (一)验证部门。 1.常规验证。每年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验证。 2.晋升复验。拟报考或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统一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属单位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复验;市属单位和中级晋升副高以及副高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复验。注6(注6:此项原文为:(2)晋升复验。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送有关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复验。 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所属区、市人事局职管办负责复验;中级晋升副高以及副高普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事局职管办负责复验。) (二)验证时间。 常规验证每年一次,考核验证年度计算时间为上年度的7月到当年的6月底,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常规验证。晋升职称的复验时间,在每年7月份进行。 (三)验证项目及合格标准。 1.每个考核年度内各种形式学习的总天数应当达到15天。 2.当年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公修课成绩应当合格。 3.计算机知识的考核成绩应当合格。 (四)复验需提交的材料。 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电脑软盘);注7(注7:此项原文为: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2.继续教育证书; 3.参加各种学习班的证明; 4.自学者需提交论文(原件)。 复验后,上述材料退回原报送单位。 (五)验证登记。 1.常规验证登记。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将验证结果填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并签字盖章。 2.复验登记。复验合格的,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盖“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确认(印章式样见附件2)并颁发“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附件3),作为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五、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 (一)我市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1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注8(注8:此项原文为:1、我市具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使用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证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三)用人单位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证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对后发放证书。 (四)证书保管办法由单位自定,需考核登记及验证时交单位统一办理。 (五)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损坏或遗失可申请补发。补发后,凭有关学习证明到验证单位重新登记。 续发或补发的证书的编号要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六)(此项废止)注9(注9:此项原文为:(六)《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1月开始发放,具体发放事宜另行通知。) 六、管理要求注10(注10:此条为新增加的条目。) (一)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考核登记及验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以验证名义乱收费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单位领导要重视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考核登记工作。市、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执行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 附:1.继续教育验证材料报送表(略) 2.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式样(略) 3.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略) 4.继续教育证书发证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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