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规定。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