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深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依据《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区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保持100%火化率为25分,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非法外流尸体每具扣1分。 (二)清理"三道两区"坟墓工作目标(30分) 1.全面制订清坟规划(5分); 2.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5分); 3.完成应清坟任务(20分,按实绩百分比计分)。 (三)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目标(8分) 1.全面制定兴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2分); 2.完成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任务(2分); 3.建立、健全、完善公益性骨灰安放管理制度、审批手续、收费标准、档案资料(4分)。 (四)殡仪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目标(7分) 1.重视殡仪设施建设,每年有计划安排经费(2分); 2.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5分)。 (五)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1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2分); 2.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制度(5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4分)。 (六)管理机构(4分) 1.成立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七)规章制度建设(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八)丧葬陋习改革(10分) 1.有组织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5分); 2.辖区内无大操大办丧事现象和封建迷信丧葬活动(5分)。 三、考核时间 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殡葬工作组织考核。 四、考核办法 (一)由各区组织初评,每年12月1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并做好接受市政府考评的准备工作。 (二)每年12月中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考核。 五、奖罚办法 (一)考核的结果作为区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火化率和清坟任务完成达标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适当奖励,奖金由市民政部门编列于部门预算。 (二)年度综合考评低于60分、火化率和清坟任务未完成达标的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给区长、分管副区长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区,要追究区长、分管副区长的领导责任。 (三)到2005年仍未完成清坟任务的区,市政府分别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 六、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