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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 (1995年11月7日深人发[1995]41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军队转业干部的特区津贴档次(原薪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部队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我们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此表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直接按对应表套入(套入的档次已包含其转业当年和地方历年来正常晋升的档次)。按其套入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特区津贴标准见深府[1995]255号附表,下同)。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仍按深人发[1993]20号第四章“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规定和附表4确定其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津贴档次与特区津贴档次相同(各档次的保留津贴标准见深人发[1995]34号附表)。 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
┌───────────────────┬─┬─┬─┬─┬─┬─┬─┬─┬─┬─┐ │特区军队职│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安津贴 务工 │││││││││││ │ 排 档资档│││││││││││ │军地方 次次 │││││││││││ │职职务│││││││││││ ├──────────────┬────┼─┼─┼─┼─┼─┼─┼─┼─┼─┼─┤ │正师(含相当)│副局│32│33│34│35│36│37│38│39│40│41│ │├────┼─┼─┼─┼─┼─┼─┼─┼─┼─┼─┤ ││正处│29│30│31│32│33│34│35│36│37│38│ ├──────────────┼────┼─┼─┼─┼─┼─┼─┼─┼─┼─┼─┤ │副师(含相当)│正处│28│29│30│31│32│33│34│35│36│37│ │├────┼─┼─┼─┼─┼─┼─┼─┼─┼─┼─┤ ││副处│25│26│27│28│29│30│31│32│33│34│ ├──────────────┼────┼─┼─┼─┼─┼─┼─┼─┼─┼─┼─┤ │正团(含相当)│副处│24│25│26│27│28│29│30│31│32│33│ │├────┼─┼─┼─┼─┼─┼─┼─┼─┼─┼─┤ ││正科│21│22│23│24│25│26│27│28│29│30│ ├──────────────┼────┼─┼─┼─┼─┼─┼─┼─┼─┼─┼─┤ │副团(含相当)│正科│20│21│22│23│24│25│26│27│28│29│ │├────┼─┼─┼─┼─┼─┼─┼─┼─┼─┼─┤ ││副科│15│16│17│18│19│20│21│22│23│24│ ├──────────────┼────┼─┼─┼─┼─┼─┼─┼─┼─┼─┼─┤ │正营(含相当)│科员│13│14│15│16│17│18│19│20│││ ├──────────────┼────┼─┼─┼─┼─┼─┼─┼─┼─┼─┼─┤ │副营(含相当)│科员│12│13│14│15│16│17│18│19│││ ├──────────────┼────┼─┼─┼─┼─┼─┼─┼─┼─┼─┼─┤ │正连(含相当)│科员│10│11│12│13│14│15│16│17│││ ├──────────────┼────┼─┼─┼─┼─┼─┼─┼─┼─┼─┼─┤ │副连(含相当)│科员│ 9│10│11│12│13│14│15│16│││ ├──────────────┼────┼─┼─┼─┼─┼─┼─┼─┼─┼─┼─┤ │正排│办事员│ 8│ 9│10│11│12│13│14│15│││ └──────────────┴────┴─┴─┴─┴─┴─┴─┴─┴─┴─┴─┘
注:1.此表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2.按表中对应的档次套入后,其转业当年不再办理晋升档次,也不再按深组[1993]3号第四章规定补办地方正常晋升特区津贴档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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