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深编办[1997]170号)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深事业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或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区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的区分。)
第三条龙岗、宝安两区的事业单位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企业登记、社团登记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再确认为事业单位,不按事业单位管理,不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对于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凡要求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由本单位在工商部门注销后,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凡愿意继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转为企业。事业单位需开展经营活动的,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许可证;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对于具有行政职能并已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暂时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登记范围。
第五条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市区登记机关对核准注册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和数据库,以便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或为有关部门提供咨询。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为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事业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本市事业单位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冠以地域跨越深圳以外的字样。市属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冠以“深圳市”字样;区属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冠以“深圳市××区”的字样。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事业单位的公章、银行帐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宗旨、职责任务和人事、财务管理制度等所拟定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办公场地只能一处,多处办公的登记主要管理机构的办公所在地,其它办公地点备案说明。
第十一条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自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用以保护财产关系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人必须要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一定的经费,独立编制结算表,否则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区分事业单位法人与非法人事业单位的标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自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用以保护财产关系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人必须要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一定的经费,独立编制结算表,否则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条例》第九条所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兼职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兼职者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的,法定代表人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所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上级部门的任职文件和认可的附有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个人简历;
所称场地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的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所称验资证明是指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出具的报告。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条例》第九条所称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兼职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兼职者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的,法定代表人为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所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上级部门的任职文件和认可的附有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的个人简历;
所称场地使用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的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所称验资证明是指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出具的报告或财政部的拨款证明。)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的资产总额是指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专项基金之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各种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事业单位凭据《证书》方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登记范围以内的活动。
事业单位从批准到登记期间为筹备阶段,事业单位可以凭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开立银行验资专用帐户,开展筹备。筹备就绪,并具备了《条例》所规定的登记条件且依法履行登记领取《证书》后,方能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活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以下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从事各种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展核准登记范围以内的活动。
事业单位可以凭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文件刻制临时公章开立临时银行帐户,方能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须将启用的新印章印模报登记机关备案,并缴回原印章。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以及主管部门新批准的法定代表人文件等材料。离任审计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组织、人事、审计及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委托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包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单位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离任前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事业发展情况等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后,证书所列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予换发证书,并凭证书到人事、公安、财税、银行、社会保险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宜。注6(注6:此款原文为: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后,证书所列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予换发证书,并凭证书到公安、财税、工商、银行、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宜。)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终止应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认定、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备齐材料和填报登记表格,方可受理。
审查: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登记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核准:经审核后,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发证: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
公告: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均要公告。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登记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分别在年检登记表和《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印章;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期纠正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年检合格后方可有效。事业单位需要复印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须挂于办公所在地的显要位置。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年检有效。事业单位需要复印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方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正本须挂于办公所在地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处理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办事,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对登记机关有关登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凡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登记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二)对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的保密内容予以公开的;
(三)上级登记机关强令下级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对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监督所属事业单位上报和提交的情况、文件、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费用,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公告费用由被公告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由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