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均改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