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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徐闻县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湛江市物价局、经贸局:
报来《关于徐闻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湛价字[2002]30号)收悉。鉴于徐闻县供电局已移交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接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徐闻县在降低现行电价基础上,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 二、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后,在电价构成中设立同网同价价差分摊,用于支付农村低压变线损、农村电工工资和农网的维护、管理等费用。请湛江市物价局会同湛江市经贸局每半年对徐闻供电局同网同价价差分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随着农网改造的深入,线损降低,及时报我局降低价差分摊标准。 三、调整后的电价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徐闻县电价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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