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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5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4]21号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时高套职务工资档次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人员可高套两档职务工资: (一)1984年以来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1988年以来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1992年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四)1992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南粤杰出教师”; (五)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四级及以上的老教授、老专家。 二、下列人员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1985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星火奖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三、如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获得两项以上称号或奖励的人员,只能按其中的一项高套职务工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按照办理。并按其高套后达到的职务工资标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五、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按奖励规定相应高套档次。(深人发[1996]4号取消了此条规定。) 六、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两个套改实施办法(深府办[1995]66号)有关高套工资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获奖证书原件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市直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将信息一并填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信息采集表》,录入工资套改软件。 七、符合本通知高套的职务工资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从授予称号或获奖的下月起按高套后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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