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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 1997年7月28日深编办[1997]083号)
各区编委、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级党政群机关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的通知》(深办发[1997]25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基数(以下称编制包干基数)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包干范围 列入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的范围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 未列入包干范围的由规费开支的其他机关或机关派出机构,应由主管部门参照《方案》组织实施。 各区党政群机关参照《方案》由各区组织实施。 二、包干经费的构成 包干经费包括:(一)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其中房补按实有人数核拨)、职工福利费等;(二)公务费(含定编内实有车辆燃修费);(三)职工教育费。这三项分别计算包干数,进入包干经费总额。职工福利费、公务费、职工教育费按当年财政核定标准计算。 三、编制包干基数的确定 编制包干基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各包干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定,包干期为3年。 (一)单位编制数在40名以上,编制包干基数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空编15名以上(含15名)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空编数的30%之和核定; 2.空编4至14名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4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3.空编4名以下的单位,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空编数之和核定。 (二)单位编制数在15至40名之间,有空编的,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2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三)单位编制数在15名以内,有空编的,编制包干基数按照实有人数与1名空编数之和核定。 四、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 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指在包干期内编制包干基数的增加或减少。包干期间,编制包干基数之内增加人数的,编制包干基数不增加;减少人数的,编制包干基数不减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干单位可申请变更编制包干基数。 (一)编制包干基数增加 1.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决定增加编制; 2.因特殊情况,在编制内突破编制包干基数进人(超基数前的空编经费相应抵扣)。 (二)编制包干基数减少 1.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决定调整、撤并包干单位机构; 2.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核减包干单位的人员编制。 五、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程序 (一)编制包干基数的变更由包干单位书面报告市编办。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编制包干基数以及变更编制包干基数的时间和理由。 (二)市编办根据有关规定和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编制包干基数,则向包干单位发出《变更编制包干基数通知单》,并同时通知市财政局。 (三)财政局根据市编办发出的《变更编制包干基数通知单》上的编制包干基数增减情况以及变更日期,增(减)包干经费。对经费由财政直接管理的单位,财政局直接增(减)拨包干经费;对经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管的单位,由财政局与机关事务管理局核算后,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增(减)拨包干单位的包干经费。 (四)对包干单位符合减少编制包干基数条件,但长期不报告市编办减少其编制包干基数者,市编办将根据包干单位的编制数、实有人数以及编制包干基数的情况,报经市编委批准决定减少包干单位的编制包干基数,并直接通知市财政局减拨经费。 六、包干单位奖励职工改善福利和办公条件的经费应在编制包干基数内的空编经费中安排,并按6:4的比例分配,禁止通过压缩正常办公经费和教育培训费,用于奖励职工。重申不得从基层和下属单位借用人员,也不得聘用临时人员。一经发现查实,按借用、聘用人数减少其编制包干基数。 节约包干经费奖励给职工部分,应报财政局、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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