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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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