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
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1日深职管办字[2000]3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府[200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及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及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动人员(含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及换证
根据人事部“职称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要求,从省内外拟调及已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原单位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对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换发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以调令发出前档案记录为准。调令发出后,未经我办同意,自行回原单位参加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审核。
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通过市职称管理办公室鉴别。
(一)拟调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
1.需报送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报送:专业技术档案(无专业技术档案者,需审核人事档案),其中应包括中、高级评审表、高级任职资格通知书(或批文)以及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均需原件)。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报送: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审查表,中、初级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均需原件)。
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者需报送的材料: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审查表,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必要时,须审核拟调人员技术或人事档案。
2.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合格后,出具《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作为商调材料之一报各级调配部门。
(二)已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换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换
需提交广东省人事厅制发的《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式二份、高级评审表复印件、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复印件、大一寸照片一张,由市职管办将上述材料上报省人事厅核换证书。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换
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市职管办开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复印件、小一寸照片一张,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核换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换证。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凡分配或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由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分的全日制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毕业的代培、自费生),在专业对口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均应通过确认方式取得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予以办理。“五大”即(业大、职大、函大、电大、夜大)一律不能通过确认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注(注:此处原文为:1、凡分配或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由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分的全日制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毕业的代培、自费生),在专业对口的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经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均应通过确认方式取得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见习期的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对口技术岗位工作满三个月后,方可办理确认。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予以办理。“五大”即(业大、职大、函大、电大、夜大)及高等自学考试毕业生一律不能通过确认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填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份、《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核准表》。必要时,须验核分配函或调令原件、学历学位证书。确认后,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大中专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区人事局(职管办)、有人事计划单列权的单位确认,其他单位仍按现行代理渠道办理。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