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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驻深圳市军队现役干部家属随军调入我市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关于 驻深圳市军队现役干部家属随军调入我市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年12月13日深军转[1987]39号)
各有关单位: 接收安置好部队现役干部的随军家属,是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干部和工人调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市委领导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驻在深圳市辖区内的人民解放军部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边防部队。 二、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须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条件,即副营以上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并须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我市办理随军家属调入或户口迁入的机构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 四、办理随军家属调进的程序: (一)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出商调函,并办理全部商调材料; (二)部队组织向地方联系接收单位; (三)将商调函等材料送地方接收单位审查; (四)安排随军家属必须统一送市军转办审核,再分送市、区有关部门审批。 五、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遵循就地就近的原则。属特区内驻军干部的家属,原则上在特区内安排工作;宝安、龙岗两区驻军干部的家属,由两区安排工作,其中个别专业技术干部,在两区难以对口安排的,可在特区内安排。 六、随军家属犯有严重错误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不符合调入本市条件者,原则上不予调进。 七、随军家属的调动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尽可能协助解决,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八、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随军家属调入时,应严格按此规定办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属于部队干部参与作弊的,将情况及时通报部队,并建议部队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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