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发处,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产业部: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1、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市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农作物以及农业部和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上海市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两个专业组,专业组各由9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本市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市)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
(二) 与现有品种(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 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可以在接到通知 2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 ;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第十七条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从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地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引进地已通过品种审定的,根据引种单位提供的引进地试验资料和品种审定证书,可缩短试验鉴定周期。
第五章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条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初审。专业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业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组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技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组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二条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专业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二十三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编号为沪品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二十五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二十七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可依据农业部制定的审定标准,也可根据本市地方特点由市农林局制定。市农林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市农林局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
第二十九条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衔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具体要求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
第三章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本组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并贯彻市种子管理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
二、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试验设置
第七条根据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生产试验;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个别作物如当年参试品种较多,可考虑设置区域试验预备试验( 引种试验 ) 。
第八条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1年,区域试验2年,生产试验1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第九条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10个左右为宜;区域试验每组一般不超过8个品种(不含对照);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不含对照)。参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预备试验全市安排2个左右试点,区域试验每组安排不少于5个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不少于3个试点。
第十一条预备试验采用问比法排列,小区面积12或15平方米,一般不设重复,对照依据区域试验的相应组别确定;区域试验小区随机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20平方米,各组设统一对照;生产试验采用对比排列,一般不设重复,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主要栽培技术根据品种特点和生产实际确定,每品种每试点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田间管理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施肥水平与大田生产相当。
第十二条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安排取样委托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指定单位进行抗病性鉴定和品质分析;
第十三条承试点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承试点和承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向市种子管理总站提出调整理由和具体意见,并由区试年会确定。
第五章参试品种条件
第十四条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区(县)品比试验或育种单位小区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相当,品质较优或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第十五条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上海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也可从区(县)品比试验中择优选择。品种选育单位如能提供参试品种在本市多点试种资料,产量表现突出;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也可予以参试。
第十六条生产试验:通过2年区试鉴定程序;第1年区域试验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第2年继续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第十七条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本市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个别作物可设1个辅助对照品种,一般为本市的优质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本市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于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前2个月,寄到市种子管理总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总站具体安排。
第十九条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育种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本市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当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凡种子数量不足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第七章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第二十一条各试验承担单位于每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记载表”、“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预备试验记载表”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记载表”(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寄到市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组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区试年会对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议,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提出推荐意见,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时,市种子管理总站将试验汇总总结及品种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品种申报参试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种子管理总站召开区试年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及承试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区试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的试验计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评选和表彰区域试验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种子管理总站在适当时机会同区域试验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市区试主持单位、市种子管理总站提供详细报告。
第二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缺2个以上小区的,该试验报废。
第八章推荐上海市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区域试验2年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达显著水平的或增产达5%以上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3%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性、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试验程序后,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每3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品审会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承担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资格。
第十章经费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核拨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核发试验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参加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参试品种单位应当交纳试验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区试年会开支和奖励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