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市直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深编办[1998]071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深办发[1997]25号精神,市直各单位从1997年8月1日起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同年10月,市编办、市财政局对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聘用人员、编外人员问题 借聘用人员、编外人员实质上是隐性超编,既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又间接增加了财政负担,必须全面进行清理。 (一)机关不得使用借聘人员、编外人员。原借用人员一律回原单位,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二)属于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等情况,需要临时借聘用人员的,应专题报财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其人员经费从开展专项工作的业务经费中列支,由财政核拨; (三)单位有空编,其使用的编外人员符合入编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入编;不符合的,要予以清退。没有空编的单位,其编外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分流。 二、(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二、调整包干基数问题 按照市编办[1997]08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97年8月份才开始实施,时间较短,故只对包干期内增加编制或在编制内突破包干基数进人这两种情况的单位,予以调整编制包干基数(详见附表)。其他单位包干基数不予调整。) 三、包干经费奖励兑现问题 包干经费奖励在第二年财政进行预算时兑现,奖励兑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包干期间,本单位没有借聘人员和使用编外人员; (二)单位因特殊情况借聘人员并已经财政、编制部门审核同意。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