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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日深人发[1993]34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执行。办理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审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1日粤人薪[1993]13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询问,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他们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下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民办教师应征入伍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大、中专学校(含技工学校)学习,复员、退伍或毕业后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军龄和复员退伍或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的,其连续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从1993年9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在本文下达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前的工龄计算也按此办理。 办理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以本人档案材料为依据,省直单位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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