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7日深编办[2000]78号)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市属和驻深事业单位,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的范围为所有经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当年6月1日及以后批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二、年检的范围为所有经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当年10月1日及以后批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业单位活动情况;
(二)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及接收捐赠、资助和使用情况等。
四、年检的程序:
(一)领表作自查。事业单位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报告书》要求的事项,以总结的形式进行全面的自查。
(二)填表报材料。事业单位在总结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报告书》,并将《报告书》和规定报送的材料报登记机关。
(三)审核做结论。登记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在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决定。对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上标记;注2(注2:此条原文为: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正、副本上加上标记;)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则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关处理。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填写好的《报告书》;
(二)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经费收支表(原件)和捐赠、资助来源及使用情况;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捐赠、资助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非法人事业单位不须提交第2项材料)
六、登记机关年检审查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事业单位的实际住所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定住所是否一致;
(三)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在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判断其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七)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
(八)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九)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是否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七、登记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事业单位,分合格、基本合格两类:
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定为合格;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但予以纠正的,定为基本合格。具体评定标准是: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无擅自改变单位名称(含帐户名称)、加挂标牌、乱刻公章(含财务专用章、业务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等行为;
4.能按核准的业务范围或职责任务开展服务活动,无违法、超范围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连续两年评为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有参加人事编制系统组织的评选先进单位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天内予以纠正了的事业单位,评为基本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有擅自增设内部或下设机构、改变机构名称(包括牌章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相符、加挂牌子和乱刻公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的;
3.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登记证书或公章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事业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也评为基本合格:
1.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事业单位法人的资产总额与核准登记时的开办资金总额相比,下浮20%以上(含20%)并说明情况的;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
3.没有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经批评教育,愿意改正的。
当年评为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八、登记机关对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过期限或经公告催促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
(二)经济效益极差,无法落实经费来源,不能继续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应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而未纠正的。
凡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应视该单位《证书》为无效《证书》,不予受理有关业务。对当年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对事业单位申请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和人员入编手续予以停办,或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直至撤销登记、收缴证书、印章、责令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