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深人发[1999]27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人才引进材料过程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的人员一律不得调进。
二、凡申报人才引进材料,均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加盖意见。
三、凡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二)已生育二孩的,须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双胞胎除外),并出具《申请二孩审批表》、《二孩生育证》及男女一方的《结扎证》;生育双胞胎的须提供《出生证》。
(三)再婚家庭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离异或丧偶的,除按已生育子女数提供(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死亡报告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四、凡属已婚女性(40周岁以下)调进,必须到深圳市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妇检。
五、凡已婚并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含双胞胎)的,均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实,龙岗、宝安两区可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实。
六、(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六、干部(女性)在调动和入户期间已怀孕并在原户籍地领取《生育证》但尚未生育的,须在入户后到户籍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换领《生育证》。)
七、安置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录用国家公务员(非深圳户籍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