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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公布。

2002年4月12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进一步的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12件政策措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已经明令废止的17件政策措施,同时一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1、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2件)(略) 2、明令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7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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